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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体检、心理测试通知

2010年04月10日 09:32  点击:[]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的复试标准,报考我校的硕士研究生统考生,凡达到相应学科门类国家A类复试分数线的均可参加复试(本校有军籍、无军籍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外校推荐免试生和往年保留学籍申请返校学习人员也须参加复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时间、地点

时间:421-23

地点:各部院系安排各专业复试地点

联系电话:029-84774114转各部院系教务科(教学办)或科室联系

二、体检时间、地点

时间:422-23

地点:学校卫生处门诊部

联系电话:029-84774252

三、心理测试

时间:423日下午

地点:学校基础部四楼计算机教研室

联系电话:029-84774826

四、注意事项:

(一)所有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在职或往届考生须带学历证和学位证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带学生证和大学本科成绩单(须加盖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公章);所有在校外考点参加初试的考生须携带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干部或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同等学力人员须带大专毕业证书、外语四级证书及十门以上本专业本科学习成绩单(须加盖进修院校教务部门公章),以及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两年或两年以上证明。

(二)拟申请攻读临床医学、口腔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在职考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及临床工作经验。复试时须携带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工作单位出具的两年以上临床工作岗位经历证明材料;拟申请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应届考生,须在复试前向三所附属医院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

(三)复试程序:考生先到报考专业所在部院系教务科(教学办)报到,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复试安排,方可参加各科室组织的复试。

(四)体检期间,考生携带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自行到卫生处门诊部领取体检表格,参加体检。

(五)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未参加复试、体检、心理测试或复试、体检、心理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请按时到校参加复试,逾期不补。

复试通知近日已通过挂号信寄发,如未及时收到者请按以上要求准备,来校后到研究生院招生处补发。保留学籍申请返校人员,从413日起到研究生院招生处领取复试通知。联系电话:029-84774339

附件1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科学学位).xls

附件2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专业学位).xls

 

 

                                                            研究生院招生处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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