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 [2015] 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正规化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秩序,严格研究生学籍管理,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实施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录取的军队计划研究生学员。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必须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必须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根据新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研究生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各培养科室和导师作为不同责任主体,应依据本规定,按级负责,各司其职,严格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单位介绍信和党团组织关系等,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超过7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军队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军队关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经总参谋部军训部审核通过后,院校申领、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取得学籍。
第八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复查中有不合格的;
(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的;
(四)逾期未报到的;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取消入学资格者,入学前为军队在职干部的,由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原部队;入学前为军队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的,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考勤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入学入伍教育、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临床)实践、学术活动等必修环节的训练,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十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学习、训练和考核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逐级请假。所有请假必须首先由导师同意后,方可逐级报批。请假1天以内,由研究生所在学员队干部或科室主任审批;请假在1周以内,由研究生管理大队或研究生所在部院系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周、不满2周,由研究生院教学培养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请假超过2周,由校首长审批。
研究生因培养要求需离校的,须经导师同意后,逐级请假。1周内由科室主任审批;1个月内由部院系审批;3个月内由研究生院审批;3个月以上由校首长审批。以上请假手续报研究生管理大队备案。
第十一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境)进修、访问和留学等,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学期内因公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2,或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视情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或旷课3次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并重修重考。
第四章 学籍变更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时确定的专业就读,不得因个人主观意愿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时确定的指导教师就读,一般不得变更导师。如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科室、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宜在校学习需要休养治疗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导师、科室、部(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查,经校首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一般不受理其他原因的休学申请。
(二)研究生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超过1年。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八条 复学。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经导师、科室和所在院系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报校首长同意,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如在休学期间恢复健康,可提前提出复学申请。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在读期间累计有3门公共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有1门公共课程经重修重考仍不合格;博士生有1门公共课程经重修重考仍不合格;
(二)中期考核2次不合格;
(三)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
(四)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严重慢性病,或因意外伤残、手术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无法完成学业;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癫痫、心理障碍等不适于继续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第二十条 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军队在职干部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军队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国防生的,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能训练及服务军民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以精神鼓励为主。具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者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学籍处分。学籍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处分由部(院、系)或研究生管理大队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意见,由研究生院会同政治部审核,报校首长批准。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通知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信息上报总部备案,善后问题的处理与退学的处理方法相同。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为期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
(二)严重违反国家、军队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1周;
(五)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旷考”2次;
(六)考试(核)作弊,情节严重;
(七)在学位论文和科研工作中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八)在学期间受到2次处分;
(九)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
(十)破坏公共财产、盗窃,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十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考取研究生;
(十二)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
(十三)拒不服从毕业分配;
(十四)因其他情形须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处分的申诉。申委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其余委员由研究生院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教学培养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申委会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分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学分,政治思想、作风纪律、知识技能和军事体能等考核合格,通过答辩,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延期毕业。
(一)研究课题有望取得重大成果,或未达到我校研究生毕业要求,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延期毕业。
(二)延期毕业最长时间为: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 5年,硕士研究生延长时间不超过0. 5年。
(三)延期毕业由个人申请,导师、科室提出意见,部院系进行审查,并按学校规定时间上报研究生院审核,校首长审批。
(四)延期毕业研究生是在校研究生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在校研究生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习达到最长年限,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的,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退学者,在校学习满1年,修满规定学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或满1年但未修满规定学分,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后,经查实确有以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资格者,撤销其毕业命令,收回学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非全日制军队研究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