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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办法

2015年12月01日 16:23  点击:[]

(2015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确保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复试工作要始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明确标准,严格条件,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第三条原则上按不低于120%的比例实行差额复试,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上线数量复试。

第四条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政治部干部处处长、纪检办主任和研究生院招生处处长担任,负责统筹指导各复试委员会履行职能。

第六条各部院系成立复试委员会,由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主要领导和5-7名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对本单位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复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学科专业综合面试和外语测试以及其他复试复查工作。人员由科室领导、导师和具有副教授(含相当职务)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设组长1人。专家数量少的学科可聘请相近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也可吸收个别高年资讲师参加,或采取多个相近学科共同组成一个复试组的办法进行。复试组内应有外语水平好的专家,也可临时聘请外语教员参加。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凡考生中有亲属关系参加本专业复试的人员,不得作为该专业复试组成员。

第八条复试组另设秘书1名,主要是做好复试计划安排、有关表格印制、复试情况记录等具体工作,不参与复试过程中对考生的评判。

第九条各部院系复试委员会和各学科专业复试组的组成须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部院系应按研究生院提供的复试名单组织复试工作。

第十一条复试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核、英语笔试、体格检查、心理检测和专业考核五部分组成。

(一)资格审核主要对考生身份和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审查。

(二)英语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三)心理检测主要甄别心理异常考生,保证硕士研究生录取质量。

(四)体格检查由校务部卫生处负责组织,军队计划考生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总参、总政、总后 [2015]904号)文件执行,教育部计划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执行。

(五)专业考核由各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专业课考试40分、综合素质面试40分、外语口语测试30分。

(六)复试组应在全面考察考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进行内部评议,然后由每位专家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逐项给出分值,取平均分值作为最终成绩,复试过程应如实记录。

第四章 结果认定

第十二条复试结果根据复试成绩和资格审核、心理检测、体格检查结果判定。

第十三条复试成绩英语笔试和和专业考核两部分成绩之和,满分为210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复试不合格: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有严重问题;

(二)违反国家、军队研究生报考和入学有关规定;

(三)英语笔试不合格;

(四)专业课笔试成绩低于24分;

(五)综合面试成绩低于24分;

(六)口语测试成绩低于18分;

(七)心理检测或体格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复试成绩按照30%权重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五章 复试调剂

第十六条各学科专业严格按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人员,不得突破计划。上线考生不能满足录取计划的学科,可在相近专业调剂,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调剂,报考基础各专业的考生不得向临床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从外校调剂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须达到当年我校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且第一学历为本科。

第十八条军队院校应届本科考生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凡参加复试调剂考生均须填写《研究生复试调剂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提请各单位复试委员会复议,若考生仍持有异议,由研究生院组织复核。

第二十一条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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