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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关于授予具有临床医学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12月01日 16:28  点击:[]

学位办〔1995〕69号

(1995年10月24日)

为了促进我国高级临床医学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关于授予具有医学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试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授予具有临床医学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试行办法

关于授予具有临床医学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

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试行办法

为了做好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临床医学)(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硕士、临床医学博士)的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高级临床医学专门人才的成长,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学位字〔1986〕22号文件《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2号文件)及学位办〔1994〕3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意见》(以下简称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试行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是医学本科毕业生,并已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2.申请人应是已取得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或在本专业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五年以上的优秀临床住院医师(指尚未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地区和单位);

3.申请人已取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本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和医德医风表现、业务工作能力、以及临床工作转科考核、阶段考核成绩等;

5.申请人应有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名应是接受单位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6.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一年时间的临床和科研工作;

7.申请人获得学士学位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时间累积五年以上。

(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在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后工作两年以上,并取得医学博士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2.对少数只获得学士学位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优秀临床住院医师在本专业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五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者可直接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1)申请人近二年内已完成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与在校研究生同时参加同种考试,公共外语参加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2)申请人已获得主治医师技术职称;

(3)申请人已取得在职人员申请医学博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申请人已参加当年临床研究生的转博考试,且成绩优秀。

3.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本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和医德医风表现、业务工作能力、临床工作转科考核、阶段考核成绩等;

4.申请人应有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接受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从事不少于二年时间的临床和科研工作;

6.申请人从获得学士学位到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累积八年以上。

二、课程要求

1.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人员在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三年以上,可以提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人二年内通过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已具有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年内按照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完成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3.对少数只获得学士学位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优秀临床医师,符合直接申请博士学位条件的,可以提出课程学习申请,按照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二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申请人必须与临床医学研究生同时参加同种试卷的考试。

三、论文要求

(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选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3.论文应表明研究生能运用所学的专业和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从事临床医学研究的能力。

(二)临床医学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先是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论文具有科学性,结论应对临床实际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3.论文应表明申请人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具有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临床能力考核与论文答辩

1.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完成临床训练及论文工作后,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接到学位申请书的两个月内,根据上述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人根据同意申请的通知要求,一年内到学位授予单位办理临床能力考核及论文答辩等事宜。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22号文件及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临床能力综合考试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临床能力综合考试和论文答辩。

五、几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在临床医学学科专业中可以开展在职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均可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职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学位。

六、已批准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临床医学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本文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1995年12月3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部科教司备案。

七、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省、市高教和学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有权对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在职人员的学位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对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做出暂停或撤销授权的决定。根据地区布局和调整学科结构的需要,今后也将逐步增加接受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医学院校的数量。

八、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考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卫生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卫生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九、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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