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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211工程”、“2110工程”与“530工程”建设经费审批的通知

2010年12月03日 15:38 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 点击:[]

基础部、各系,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211工程”、“2110工程”与“530工程”经费使用,加强预算管理,明确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建设计划,根据《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校研[2010] 371号)文件精神,经商训练部教保处、校务部财务军需处,对有关经费报批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同时启用新版《学校“211工程”、“2110工程”与“530工程”建设经费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见附件1),有关要求如下:

一、经费审批结算细则

第一条:“211工程”、“2110工程”与“530工程”经费结算报销和设备采购预借款均须根据审批事项填报审批单。

第二条:在经费结算时,审批单经科室、单位签字后,按照建设内容的不同,附经费使用本、发票和/或教保处采购合同/全部营房基建审批/审计手续(仅指实验室建设)等相关材料报送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审批。

第三条:“211工程”经费审批:

1、在购置校研[2010] 588号文件批复内容之内的仪器设备,经费结算时按照第二条执行。

2、在使用校研[2010] 588号文件批复内的“实验室建设”、“科研创新攻关”和“学术交流”等项目建设经费时,总额在5万元以内的并且涉及购置单台/套/件仪器设备不超过1万元的,结算时按照第二条执行。若超过上述标准的,在实施建设前须以呈批件形式报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经费结算时,携带呈批件,按照第二条执行。

3、未列入校研[2010] 588号文件批复之内的或者超出预算批复金额的各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前须以呈批件形式报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经费结算时,携带呈批件,按照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2110工程”经费、“530工程”经费和其他代管经费使用时,按照建设方案,参照第三条第二款执行。其中,“2110工程”建设经费使用中涉及的呈批件、审批单等均须先经训练部教务处审核签字后,再报送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

第五条:根据各科室建设内容不同,各项工程报送的呈批件或审批单须写明以下内容:建设原因或理由;拟购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用途和价格;“实验室建设”、“科研创新攻关”和“学术交流”等具体建设内容、详细建设方案、经费使用明细等内容,可另附页。

第六条:“211工程”、“2110工程”与“530工程”经费使用一般不予借款。确因从国外购置仪器设备需要借款的,须按采购合同约定金额填报(借款)审批单,携带采购合同,在经训练部教保处签字、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审批后,到财务军需处办理借款手续。结算时,填写(结算)审批单,并按照第二条执行。

二、审批单填写说明

1、经费来源:划“√”注明拟使用经费所属工程种类,并写明建设期数。

2、项目名称:严格按拟使用经费所属建设项目名称填写(见附件2)。

3、到账总经费:学校下拨承建学科到账的实际经费总额。

4、结余总经费:承建学科经费本上实际记录的结余经费数。

5、本次申请经费数额:承建学科当次拟使用经费总额。

6、本次申请经费用途:须详细填写拟购仪器设备名称、实验室建设、科研创新攻关和学术交流等具体内容(可附页)和相应使用经费数额,经费总和应与“本次申请经费数额”相同。

7、机关业务处室联签:“2110工程”建设和设备借款审批由教务处或/和教保处在此审批。

附件:1、学校“211工程”、“2110工程”与“530工程”建设经费审批单

2、“211工程”、“2110工程”与“530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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